(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长三角生物医药协同创新联盟。(英文名称是,缩写是 。)
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整合各类资源,完善“政、产、学、研、医、金”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提升创新成果的转化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创新生态体系,推动长三角地区生物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四条 本联盟的任务:
(一)整合长三角区域的优质资源,搭建《长三角生物医药协同创新信息平台》,促进区域内的项目、技术和人才的交流互动和设备资源共享,催生生物医药领域新的增长点;
(二)探索完善“政、产、学、研、医、金”协同创新一体化体制机制,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长三角生物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充分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创新策源地的优势,打破产业链上下游 “合作壁垒”,破除区域同质化,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生态体系;
(四)推动区域内的生物医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共性技术难题、关键技术瓶颈的联合攻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积极组织、承办国内外相关交流和学术会议,为区域内生物医药园区的开发建设提供智库服务,各成员借助长三角生物医药协同创新信息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项目推介活动。
第五条 本联盟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联盟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联盟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承认本联盟章程;
(三)在生物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认同联盟理念,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 会员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加入联盟的有关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联盟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联盟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联盟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联盟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联盟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六)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联盟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联盟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联盟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联盟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联盟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联盟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决议解散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联盟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