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政策法规动态汇编(2019年1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2-01浏览次数:536

【SCiDDD 药政动态汇编】每月整理汇编国家各大部委发布的与药品相关的政策法规动态,信息来源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等官方网站。


◆ 重要会议  

1月9日,2019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提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
会议指出要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深入开展中医药服务,强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链接 http://www.satcm.gov.cn/xinxifabu/shizhengyaowen/2019-01-09/8827.html


1月10日,韩正出席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
会上,韩正主席提出:要坚持保基本,抓紧建立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夯实医保基金长期稳定健康运行的基础。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调整完善医保药品目录,突出保障重点,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好对医疗服务和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牵引作用。高标准建设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的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化对医保运行、管理、服务的支撑功能。
(链接 http://www.gov.cn/guowuyuan/2019-01/10/content_5356772.htm


◆ 政策法规文件   
1月1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8〕11号)
(链接 http://kjs.satcm.gov.cn/zhengcewenjian/2019-01-15/8868.html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2号)
《通知》明确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总体要求、采购范围方式及具体措施。药品采购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生产企业以质量和供应两个标准作为入围标准,采购方式是以入围生产企业数量划分了三种采购方式:招标采购、议价采购和谈判采购。同时,明确了国家各职能部门职责:国家医保局承担制定试点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和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进行认定,各省级药监部门要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
另,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组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领导试点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在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开展集中采购。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1/17/content_5358604.htm


1月17日,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
《通知》从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及强化组织落实等五方面对各级卫健委部门做了工作要求和指导。
(链接 http://www.nhc.gov.cn/yaozs/s7657/201901/b3f6fb3f55314a7faff97386908bd4f4.shtml


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
《通知》中指出了五方面的要求:试点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稳妥推进试点。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方案要求,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切实保证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将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范围。
(链接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1901/628ac5004d244af7ad53c0b109f0c2df.shtml


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药监局综合司四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8〕112号)
《通知》指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周期和责任目标要求,完成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任务,保障小品种药(短缺药)的稳定生产供应。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各省(市)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属地企业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对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为下一批选择认定做好准备。
(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9/c6620133/content.html